2002对已转为公务员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复函
2026-08-18 1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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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2)
203号
对已转为公务员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已转为公务员后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
请示》(赣民字(2002)236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33号)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的规定,鉴于转为公务员的人民警察已列入行政编制,同意将已转为公务员的原在监狱劳教系统负伤致残的伤残人民警察,由原所在单位抚恤,改为由民政部门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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