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办函(2002)171号 发布年份:2002 伤残抚恤

2026-08-17 1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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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2】

171号

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于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 317号),并未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资金渠道和发放办法。因此,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于部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金的经费渠道不变,仍按原办法发放,即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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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2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171号_20260817_173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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