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2)213号 发布年份:2002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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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部

桂民发【2002】213号

文件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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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國

民发【2002】89号

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

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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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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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特 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特等

在职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伤残性质

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因

战公战公病战公病战公病战公战公战公战公病战公病战公病战公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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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现标准 7000 6840 5400 5270 5140 2900 2790 2700 1940 1860 1820 1180 1160 1050 1050 1500 1470 1200 1160 1150 600 580 560 500 480 470 380 360 320 310

提高标准 1400 1400 1080 1080 1080 430 430 430 290 290 290 180 180 160 160 300 300 240 240 240 90 90 90 80 80 80 60 60 50 50

新标准 8400 8240 6480 6350 6220 3330 3220 3130 2230 2150 2110 1360 1340 1210 1210 1800 1770 1440 1400 1390 690 670 650 580 560 550 440 420 370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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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居住地

小城镇农村大中城市

附件3

对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185-190 160-165 190-195

单位:元/月病故军人家属

180-185 155-160 185-1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65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95 17

单位:元/月红军失散人员

130

原始文件:[OCR]_2002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2)213号_20260818_090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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