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县(市)及时安排好烈属扫墓接待费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3)52号 发布年份:2003 其他政策

2026-08-17 17: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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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

桂民发(2003】52号

关于边境县(市)及时安排好烈属扫墓接待费的通知靖西县、那坡县、龙州县、宁明县、崇左县、防城区民政局:

今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为做好边境烈属扫墓接待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请边境县(市)及时安排划拨烈属扫墓接待费的紧急通知》(桂财预函[2002]129号)精神,请你们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划拨烈属接待费,并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合理安排好接待经费,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从今年起,每年从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安排的烈属接待费将按照桂财预函「20027129号通知精神办理,即每年清明节期间的烈属接待费均列入当地当年财政预算,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不再划拨专项经费(自治区民政厅本级、凭祥市、东兴市接待费除外),也不再下发有关通知。为此,请你们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务必将此项经费列入,以确保烈属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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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30318关于边境县(市)及时安排好烈属扫墓接待费的通知-桂民发(2003)52号_20260817_173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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