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3]257号 发布年份:2003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45:05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事

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

桂民发2003257号

文件

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

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提高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由250元提高到300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由200元提高到25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解决在职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开支由其工,作单位负责失业下岗在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其所在单位无力开支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当地财政解决。

上述人员提高护理费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表

9

≦ 2 ≧

附件:

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特等

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密员,因病

原标准 250 200 150

单位:元/月

提高标准

50 50

50

新标准 300 250

200

京0隆

广实理电通圳

支单真设理品人典幸心

海贸街尔展馆

10

原始文件:[OCR]_2003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3]257号_20260818_1645.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