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26-08-18 1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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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事
厅
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
桂民发2003257号
文件
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
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提高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由250元提高到300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由200元提高到25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解决在职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开支由其工,作单位负责失业下岗在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其所在单位无力开支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当地财政解决。
上述人员提高护理费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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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特等
等
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密员,因病
原标准 250 200 150
单位:元/月
提高标准
50 50
50
新标准 300 250
200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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