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关于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员住院疗养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桂民函(2003)67号 发布年份:2003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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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國

桂民函(2003】67号

关于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员住院疗养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你院《关于住院休养员结婚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桂荣字【2003】5号)收悉

据民政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民【1982)优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住院休养员结婚后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已结婚的休养员,其配偶不得来院定居,荣院不得为其安排住房。

休养员夫妻分居期间,荣院按规定给予休养员及其配偶每年报销探亲路费两人次。

二、对结婚后不愿分居的休养员,荣院应劝其出院,回原籍安置。

三、对1982年1月31日以前,即民政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管理工作暂

行办法》出台前完婚、目前仍居住在荣院的休养员及其家属,要按政策处理:一是休养员及其家属目前仍居住在荣院的,动员其家属搬出荣院或按照规定缴纳房租费;二是休养员遗属仍居住荣院公房的,要限期退出住房或按政策规定缴纳房租费。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

向收养员讲清楚

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是国家为特、一等伤残军人提供治疗康复的优抚医疗单位,收养的对象有严格的条件规定,荣院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同时,要提高休养员整体素质,让他们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形成良好院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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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3关于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员住院疗养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民函(2003)67号_20260818_090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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