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函(2003)117号 发布年份:2003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2:50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函(2003)117号

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

文件

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

oo

甘肃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你省《关于请求解决原8023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生活

医疗困难问题的请示》(甘政发(2002)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78号)的批示精神,经反复研究,现

一、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造成残疾,残情达到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军人,由民政部门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伤残抚恤(保健)经费,按现行政策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致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的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补助经费和治疗放射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造成残疾的其他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现行

政策予以评残和抚恤。

此复

18

原始文件:[OCR]_2003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_20260818_0902.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