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对《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失明”一词的解释

文号:民函(2003)133号 发布年份:2003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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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3】133号

心市明咨

对《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

“失明”一词的解释

好合

星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制定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第18 号,以下简称《条件》),是军队及民政机关为革命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经咨询委托起草《条件》的总后卫生部及有关医学专家,根据国务院法规授权,现就《条件》中‘失明”问题作如下解释:

《条件》中的“失明”,其立法本意是指眼睛完全丧失功能,即:零视力、

无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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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3对《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失明”一词的解释-民函(2003)133号_20260818_164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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