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对《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失明”一词的解释
2026-08-18 1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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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3】133号
心市明咨
水
对《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
“失明”一词的解释
好合
星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制定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第18 号,以下简称《条件》),是军队及民政机关为革命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经咨询委托起草《条件》的总后卫生部及有关医学专家,根据国务院法规授权,现就《条件》中‘失明”问题作如下解释:
《条件》中的“失明”,其立法本意是指眼睛完全丧失功能,即:零视力、
无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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