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3)210号 发布年份:2003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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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部

桂民发(2003)210号

文件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

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 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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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

民发【2003】89号

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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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

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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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特等

等三甲三乙三甲三乙

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抚恤金标准

9960 9800 7680 7550 7420 3880 3770 3680 2600 2520 2480 1560 1540 1390 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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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保健金标准

2140 2110 1720 1680 1670 810 790 770 680 660 650 510 490 430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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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镇农村

附件3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烈士家属

255 195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250 190

单位:元/月

病故军人家属

245 18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780

单位:元/月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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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失散人员

150

原始文件:[OCR]_2003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3)210号_20260818_090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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