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对《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号:民办函(2004)237号 发布年份:2004 优抚优待

2026-08-17 17: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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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于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民办函【2004】237号

中央军委法制局:

你局《关于<民政部关于贯彻热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处理意见的函》(【2004】军法制函字第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4年8月1日公布新的《军人抚恤优侍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我们认为,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于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属于对已废止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因此,自10月1日起也失去法律效力,应予废止。但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之前发生的实体行为,

仍然适用于旧的法规及其解释。此复。

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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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41119民政部办公厅对《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4)237号_20260817_173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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