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荣军医院集中供养的原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是否享受伙食费补助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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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荣军医院集中供养的原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是否享受伙食费补助的复函
民办函(2004)247号
2004年11月30日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在荣军医院集中供养的特、一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是否享受伙食费补助的请示》(湘民优【2004)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荣军医院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已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
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4)169号)享受了生活补助,因此,不再享受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139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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