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办函(2004)158号 发布年份:2004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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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4】158号

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请示》(民优函(2004)212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征求卫生部意见,核辐射损伤的种类和异常指标,执行卫生部公布

的《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通【2002)8号)。

二、关于核辐射致残的评残标准与其他原因致残的评残标准相同,应按照,伤残军人评残条件的规定,依照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可将经医学鉴定机构认定的退伍军人的残情与现行评残条件各等级所列残情进行对照,按相符或相当的残情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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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4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158号_20260818_1647.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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