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关于因核辐射致病的原在职退役军人如何界定“无工作单位”的复函

文号:民办函(2004)102号 发布年份:2004 退役安置

2026-08-18 1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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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4】102号

关于因核辐射致病的原在职退役军人如何界定‘“无工作单位”

的复函

重庆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无工作单位”范围界定的请示》(渝民文【2004】52号)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

117号)中“无工作单位的”是指:

一、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的退役军人。

(民函【2003)

二、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

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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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4关于因核辐射致病的原在职退役军人如何界定“无工作单位”的复函-民办函(2004)102号_20260818_1647.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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