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关于退伍军人上访所提问题的复函

文号:桂民函(2004)248号 发布年份:2004 烈士褒扬

2026-08-18 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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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國

桂民函(2004)248号

关于退伍军人上访所提问题的复函

桂林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退伍军人上访所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抚恤优待对象范围问题。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明确中国人

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这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范围是一致的,新旧《条例》对照,抚恤优待对象的范围没有扩大。

关于抚恤优待问题。新《条例》第二条提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同旧《条例》的提法是一致,也没有新的变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享受定补的对象仍然维持在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范围没有扩大,标准也还没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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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4关于退伍军人上访所提问题的复函-桂民函(2004)248号_20260818_090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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