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关于退伍军人上访所提问题的复函
2026-08-18 16: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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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04)248号
关于退伍军人上访所提问题的复函
桂林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退伍军人上访所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抚恤优待对象范围问题。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明确中国人
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这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范围是一致的,新旧《条例》对照,抚恤优待对象的范围没有扩大
关于抚恤优待问题。新《条例》第二条提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规
定享受抚恤优待”,同旧《条例》的提法是一致,也没有新的变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享受定补的对象仍然维持在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范围没有扩大,标准也还没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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