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关于中央提标后我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桂民函(2005)193号 发布年份:2005 烈士褒扬

2026-08-18 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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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05)193号

关于中央提标后我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和《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精神现将我区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2)236 号),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3】25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区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标准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请按此标准执行。各市、县原标准高于自治区统一标准的应予以保留,达不到统一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5.一、三级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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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原伤残等

级特等

一等三甲二乙三甲三乙

套改残疾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2005年10月1日起抚恤金标

准(元/年) 11200 10800 10440 10080 9600 9200 8960 8400 7800 7280 6600 6000 5600 5040 4560 4480 4200 3600 3360 3000 2240 1920 1680 1440 1120 960

(元)

补2004年10一12月提标部分

在职 2265 2173

1810 1680 1533

1198 1063 948 950 885 738 713 628 453 375

在乡 310 250

320 213 95

430 318 220 470 420 280 450 365 213 133

说明: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

52号文件和民政部关于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套改规定制定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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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表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

执行时间 2004年10月1

日起

补2004年1012

月提标部分表三

元/年元

类别城镇农村城镇农村

烈属 4200 2640 285 75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900 2520 225 60

病故军人遗属

3600 2340 165 3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

执行时间 2004年10月1

日起

补2004年1012

月提标部分

单位元/年元

老战士 9600

60 44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8640 360

红军失散人员

2880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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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居住地

农村小城镇区辖市市区

对象类别

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标准表

入伍时间执行时间

2002年7月1日起 2004年7月1日起 2005年1月1日 2002年7月1日起 2004年7月1日起 2005年1月1日 2002年7月1日起 2004年7月1日起 2005年1月1日 2002年7月1日起 2004年7月1日起 Z005年1月1日 2002年7月1日起 2004年7月1日起 2005年1月1日 2002年7月1日起 2004月年7月1日起 2005年1月1日

抗日战争标准 144元/月 154元/月 2848元/年 171元/月 181元/月 3172元/年 154元/月 164元/月 2968元/年 186元/月 196元/月 3352元/年 164元/月 174元/月 3088元/年 201元/月 211元/月 3532元/年

解放战争标准 122元/月 132元/月 2084元/年 148元/月 158元/月 2396元/年 132元/月 142元/月 2204元/年 163元/月 173元/月 2576元/年 142元/月 152元/月 2324元/年 178元/月 188元/月 2756元/年

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2004年7月1日起按每月120元发放

建国后至1954年

10月 31日标准 110元/月 120元/月 1940元/年 135元/月 145元/月 2240元/年 120元/月 130元/月 2060元丫年 150元/月 160元/月 2420元/年 130元/月 140元/月 2180元/年 165元/月 175元/月 2600元/年

根据民发[2005]54号文件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2002]]236号文件制定

此标准。表五

一、三级(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原伤残等级

特等一等

套改残疾等级

一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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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病

标准(元/月)

300 300 250 250 200

原始文件:[OCR]_2005关于中央提标后我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函(2005)193号_20260818_0903.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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