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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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卫
政生
部部
民发(2005)57号
文件
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
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
2003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以答复甘肃省人民政
府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的形式下发了《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 117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为退役军人因核辐射致残致病的医学鉴定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并积极协调有资质的医
疗卫生机构承担检查和医学鉴定任务。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检查和鉴定,对能明确
诊断或不能排除诊断的,要尽快做出结论。对其中残情达到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此项工作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
三、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于2005年
10月底前评定残疾等级:对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或不能排除因核辐射致病、但尚未达到评残标准的,按照民函(2003】117号文件的规定落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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