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复函

文号:桂民函[2005]4号 发布年份:2005 伤残抚恤

2026-08-17 1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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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051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复函

凭祥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性病故后按何种标准办理一次性抚恤金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04年10月1 日以后,符合评烈、评残、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按新《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在2004年10月1日前牺牲病故的仍按旧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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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5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复函-桂民函[2005]4号_20260817_173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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