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5)139号 发布年份:2005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4:06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05)139号

文件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

发(2005】52号)

38

≦ 2 ≧

文部

民政

文件

民发(2005)52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

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

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

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表

39

≦ 3 ≧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40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11200 10800 10440 10080 9600 9200 8960 8400 7800 7280 6600 6000 5600 5040 4560 4480 4200 3600 3360 3000

2240

1920 1680 1440 1120 960

≦ 4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城镇农村

附件3

4200 2640

因公辆牲军人遗属

3900 2520

单位: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600 234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600

单位:元/年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8640 41

红军失散人员

2880

原始文件:[OCR]_2005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5)139号_20260818_0904.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