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烈士公祭活动的通知

文号:桂民函(2014)962号 发布年份:2006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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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14)9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烈士公祭活动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为缅怀革命先烈、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在烈士纪念日开展烈士公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祭活动时间、地点

2014年9月30日上午10:00至11:00,南宁市人民公园烈士纪念碑前(园湖路人民公园东门)。

二、参加公祭活动人员

(一)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协主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级领导由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负责通知落实);

(二)广西军区、空军南宁基地、武警广西总队各1名领导(由自治区双拥办负责通知落实);

(三)区直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代表10人(由自治区老干部局负责通知落实);

(四)南宁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由南宁市负责通知落实;

(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党史办、编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各1名负责人:

(六)自治区党政机关于部代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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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建设厅、文化厅、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各10人;

(七)广西军区、空军南宁基地、武警广西总队官兵代表各50人(由自治区双拥办负责通知落实):

八)自治区高校及南宁市中小学校师生代表300人,其中佩带红领巾少先队员80人(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通知落实):

(九)南宁市各界代表220人,其中包括烈军属代表10人,老战士代表10

人(由南宁市负责通知落实)。三、其它事项

()请各单位于2014年9月26日下午17:30前将参加活动领导名单(单位、姓名、职务)报自治区双拥办。

(二)参加公祭活动的副厅级以上领导着深色正装,参加公祭活动干部群众着浅色便装。公安、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系统参加活动人员着制式服装,军队、武警部队官兵代表着军(警)服。中小学生代表着校服,少先队员佩带红领巾。

(三)各单位自行组织统一乘坐中巴或大巴车前往烈士公祭活动地点,尽量减少车辆通行。请参与烈士公祭活动人员于2014年9月30日上午9:30前在南宁市人民公园烈士纪念碑前集结完毕

(四)按照自治区领导、驻曾部队领导、南宁市四家班子领导、区直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代表、区直各部委办厅局领导,烈军属和老战士代表、区直机关干部代表、部队官兵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南宁市各界代表的顺序依次瞻仰烈士纪念碑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请直接与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联系联系人:杜波,联系电话:2619114,手机:18107718579。

附件:2014年自治区烈士公祭活动报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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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4年自治区烈士公祭活动报名表

单位(盖章)

姓名藍

单位、职务

备注

报名时间:2014年9月26日下午17:30前电传自治区双拥办(电话:2821546,传真:2616736)

填表人:

联系电话: 253

原始文件:[OCR]_2006032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烈士公祭活动的通知-桂民函(2014)962号_20260817_173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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