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建国前人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组通字(2006)100号 发布年份:2006 优抚优待

2026-08-18 09:04:19

≦ 1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组通字【2006】100号

文件

关于做好我区建国前人党的老党员

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友[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 117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6]176号)的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

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56

≦ 2 ≧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

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中央承担50%,其余的50%由老党员所在

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市定。

中央承担的部分,待资金到位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分

别下拨到各市党委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党委组织部门与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及下发的有关文件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三、做好老党员人数的统计工作

各市党委组织部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分1937年7月6日以前、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三个时期入党的党员和其中已享受共他抚恤补助的党员四种情况,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统计老党员人救。各市党委组织部要于次年上报党内统计报表时,将本地区老党员人数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并抄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2006年,汇总数据以2005年12月31日实有人数为准。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提供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情况。

四、做好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

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

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

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

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

织部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

57

≦ 3 ≧

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定。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老党员。

各市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于每年年底汇总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于次年1·月上旬前将汇总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党员,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也要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附件:1、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

2、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有关情况统计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6年9月27日

58

原始文件:[OCR]_20060927关于做好我区建国前人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组通字(2006)100号_20260818_0904.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