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6-08-18 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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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6)117号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持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
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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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
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党费
占15%。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其解决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下拨到省级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组织部
门与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及下发的有关文件抄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
三、老党员人数的统计
各地组织部门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分1937年7月6日以前、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三个时期入党的党员和其中已享受其他抚恤补助的党员四种情况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统计老党员人数。省级组织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老党员人数汇总后报中央组织部,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2006年,请省级组织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老党员人数汇总上报中央组织部,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数据以2005年12 月31日实有人数为准。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提供已享受优抚对象抚而补助的老党员情况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
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
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
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
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
织部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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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
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定。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老党员。
省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党员,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也要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附件:1.《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式样)
2.《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有关情况统计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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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姓名出生时间
入党时间
建国前人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
性别
年
月
年月
是否已享受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
家庭地址所在支部名
称
主要简历补贴标准
所在党支部
意见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意
见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民族是否非农业户是否已享受离退休待遇,
(盖章)
年月日
(盖章)年月
(盖章)
年月日
注:1.此表由老党员所在党支部填写,送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党委
组织部门复核。
2.此表一式叁份,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党员所在党支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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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国前人党的老党员有关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入党时间抗日战争入党
(1937年7月6日前)抗日战争时期入党(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2日)解放战争时期入党(1945年9月3日至 1949年9月30日)
填表人:
统计时间截至
老党员总
数 A
联系电话:
年12月31日
农村老党员数
B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
C
填表日期:
单位:人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数
D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
助的 E
年月
建国前人党的老党员有关情况统计表填报须知一、指标解释
1.此表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以在册实有人数为准;
2.老党员总数系指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之和; 3.农村老党员系指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业户口的党员:
4.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系指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党员:
5.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系指享受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老党员人数。
二、表内关系 1. A=B+D
2.B≥C 3.D≥E
4. 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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