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关于印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6-08-18 1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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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06】
616号
关于印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
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给予核发国税机关因公致残人员《伤残机关工作人员证》的函》(桂国税函(2006)481号)收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
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税系统持有《事业残废证》的伤残人员,如其受伤时本人属在编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享受伤残待遇。
三、办理的程序,由当事人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将材料送县(市、区)
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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