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6)76号 发布年份:2006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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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06)76号

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

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06】9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区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增加240元的标准调整。此外:各市、县要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2】236 号)要求,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今年7月,1日始,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高定期生活补助。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中央这次提标,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现已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每年1440元,因此这次不再上调。

四、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按中央明确的标准执行。其中:1937年7 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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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五、经费问题。我区执行中央统一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增加经

费,由中央财政专款下达:在乡老复员军人从7月1日始,每人每月增加不少于10元的定补金由市、县解决: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补助50%,所在市、县补助50%,资金下拨发放办法按中央另行规定执行。1

各级民政、财

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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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残疾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原抚恤金标准(元/年) 11200 10800 10440 10080 9600 9200 8960 8400 7800 7280 6600 6000 5600 5040 4560 4480 4200 3600 3360 3000 2240 1920 1680 1440 1120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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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恤金标准

(元/年) 14560 14040 13570 13100 12480 11960 11650 10920 10140 9470 8580 7800 7280 6550 5930 5820 5460 4680 4350 3880 2880 2480 2180 1870 1460 1250

单位:元/年 

提高金额(元/年) 3360 3240 3130 3020 2880 2760 2690 2520 2340 2190 1980 1800 1680 1510 1370 1340 1260 1080 990 880 640 560 500 430 34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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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执行)

类别城镇农村

烈属 4980 3120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4620 2940

病故军人遗属 4260

27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1400

单位:元/年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10200

红军失散人员 336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性农村小城镇区辖市市区

标准对象类别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抗日战争 3088 3412 3208 3592 3328 3772

单位:元/年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

解放战争 2324 2636 2444 2816 2564 2996

注:此标准不含从2006年7月1日起落实桂民发(2002】236 号文每人每月增长不少于1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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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 2180 2480 2300 2660 2420 2840

原始文件:[OCR]_2006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6)76号_20260818_090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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