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

文号:民函〔2006)127号 发布年份:2006 退役安置

2026-08-18 0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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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國

民函(2006)127号

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部分

地方民政部门反映《条例》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中“规定的条件”不明确,执行起来难以把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

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这其中包括:1937年7月6日之前入伍的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1937年7月7日之后、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部队复员人员。

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

量补助的条件,仍然应当按照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民发【1979】12号、(79)财事字第37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民(1984)优9号),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

两个条件: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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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

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残疾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原抚恤金标准

(元/年) 11200 10800 10440 10080 9600 9200 8960 8400 7800 7280 6600 6000 5600 5040 4560 4480 4200 3600 3360 3000 2240 1920 1680 1440 1120 960

60

单位:元/年

新抚恤金标准

(元/年) 14560 14040 13570 13100 12480 11960 11650 10920 10140 9470 8580 7800 7280 6550 5930 5820 5460 4680 4350 3880 2880 2480 2180 1870 1460 1250

提高金额(元/年) 3360 3240 3130 3020 2880 2760 2690 2520 2340 2190 1980 1800 1680 1510 1370 1340 1260 1080 990 880 640 560 500 430 34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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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执行)

类别城镇农村

烈属 4980 3120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4620 2940

病故军人遗属 4260

27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1400

单位:元/年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10200

红军失散人员

336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性农村小城镇区辖市市区

标准

对象类别

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

抗日战争 3088 3412 3208 3592 3328 3772

单位:元/年

建国后至1954年

解放战争 2324 2636 2444 2816 2564 2996

注:此标准不含从2006年7月1日起落实桂民发【2002】236 号文每人每月增长不少于1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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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 2180 2480 2300 2660 2420 2840

原始文件:[OCR]_2006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_20260818_0905.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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