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民政部关于认定残疾军人残疾性质和调整残疾等级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函(2006)367号 发布年份:2006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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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6)367号

民政部关于认定残疾军人残疾性质

和调整残疾等级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更改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前因病致残残疾军人的伤残性质和等级的请示》(粤民优【2006)1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死亡或残疾的

可以确认为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但确认医疗事故,必须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即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条例》关于“因病致残可以调整等级”的规定,也仅适用上述对象。

请你们根据以上答复意见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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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6民政部关于认定残疾军人残疾性质和调整残疾等级问题的复函-民函(2006)367号_20260818_164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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