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民政部对我驻外企业人员被批准为烈士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函(2006)322号 发布年份:2006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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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6】

322号

民政部对我驻外企业人员被批准为烈王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烈士王鹏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何标准计发问题的请示》(青民发(200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重黄:

王鹏生前系水电部十三局工程师,2002年8月赴巴基斯坦参加高摩赞水电站援建项目,2004年10月遭恐怖分子绑架杀害。2005年10月10日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

王鹏被批准为烈士后,由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并按照其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的80倍执行,王鹏作为援外企业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计发标准.可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驻外

(1994】76号)的

机构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优函规定,由民政部门按其国内原单位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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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6民政部对我驻外企业人员被批准为烈士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6)322号_20260817_173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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