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民函(2006)620号 发布年份:2006 退役安置

2026-08-17 17: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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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06):620号

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贯彻落实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一系列抚恤优待管理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保障好他们的生活,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优抚对象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做好优抚经费管理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落实配套资金,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每个优抚对象身上。

要进一步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视,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落实好配套资金,制定本地区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各地要继续按桂民发【2003】236号文件要求,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严格按民政却通知要求执行。对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各地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制定具体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按照专款专用的经费使用原则,严格优抚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等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严肃性。同时,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不按照中央和地方规定标准发放优抚资金的,要查明问题,追究责任,坚决予以补足,真正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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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近期,各市、县要普遍进行一次排查,全面核实各类优抚对象,认真检查 2004年以来优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核实和自查情况请写成书面材料于 2006年12月31日前报区厅优抚处,,区厅将于2007年元月上旬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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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6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06)620号_20260817_173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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