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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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广
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宣发(2007)5号
关于印发《广西爱国主义
文件
教育基地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区直工委、区高校工委宜传部:各市、县丈化局、民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调动我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宣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印发的《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考评办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宜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07年1月19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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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宣部等十部
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印发的《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的精神,按照《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
厅决定对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定期考核,并评选“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先进单位”和“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在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评选。第五条参加评选先进单位,必须在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创新;征集保护文物,丰富教育内容;改进展示方式,增强教育效果;精心组织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树立服务意识,注重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达到基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表育举文是国繁》前就平史(一)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健全,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体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三贴近”的要求,开拓创新地工作,成绩突出。
(二)领导重视,人员落实,经费有保障。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能够配足管理人员和讲解员,经费落实到位。基地建设特别是展地建设有举措。有专门领导分管教育基地的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策划和组织教育基地的活动。
(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考核细则、人员培训规划、联系免费参观办法和建立教育基地档案等五项基本制度和措施。工作能做到年初有计划部署,年底有总结考核。能及时上报本单位工作情况。
(四)陈列内容不断创新,教育活动丰富多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思想内涵得到进一步体现,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增强。能通过实物、照片、图表、模型、绘画、雕塑、景观等多种形式以及声、光、电等高科技手段展示基本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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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本陈列水平。积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扩大教育覆盖面基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三次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和形成在本地区、自治区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成效明显的活动。
五)做好安全保卫、文物保护、征集工作。基地要配足安全保卫人员,参观安全有保障,文物保护做到位。抓好文物的征集工作,丰富展出内容。
六)加强内部建设,服务意识强,服务质量高,受到普遍好评。能区分教育功能区和观众服务区,规范馆场经营管理,营造干净整洁、庄重有序的参观氛围,使教育基地建成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设有参观导游图、标志牌、观众意见薄等。能提供优良的参观环境,环境卫生良好,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七)保证青少年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参观。能按照不同年龄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趣味和需求,在保持传统优秀活动基础上,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并获得学校师生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好评。有完善的门票优惠办法,对大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参观给予优惠。
八抓好共建活动,以共建促进基地工作。与学校、部队或其它社会单位、以及所在地社区建立长期共建关系三家以上,每年共同组织活动三次以上,能为共建单位提供免费参观接待服务。
第六条
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做到一专多能。(三)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勇于创新,在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
(四)做到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热情服务。组织活动深受观众欢迎和好评经常受到观众表扬。
五)单位内考核连续获得优秀。
第三章
第七条第八条
考核评选工作和程序
定期考核和先进评选工作实行自治区、市两级属地化管理
自治区的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文化厅、自
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参与。各地的评选工作由当地党委宣传部牵头民政、文化、教育部门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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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每三年评选一次。表彰遵循精神奖励与物
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条
考核评选工作程序为如下:
(一)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地根据考核评比标准,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
求,制定本单位细化标准。:
服
(二)各市委宣传部组织当地民政、文化、教育部门对辖区内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的考核情况,各市要妥善保管,待评选先进时备用。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均由该基地向所在地党委宣传部正式申报参加评选。
(四)各市按照评比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检查,合格后填写《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先进单位申报表》、《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评选时印发),并附本市考察意见,盖章后统一报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
(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选工作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六)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审定后,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添最典
第四章
奖励和撤销
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
教育厅联合下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评选机构提出意见,经市级评选
机构研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领导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受到本地区和行业处分的单位或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个人。
三)具备应予撤销称号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
各市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考评办法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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