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7)58号 发布年份:2007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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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文件 

桂民发【2007)5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

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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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狂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

为方便伤残人员(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工作和生活,规范伤残人员配置假肤、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管理和

服务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及

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对象

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含在服役期间因病致残由部队评定的残疾军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我区民政部门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

二、配置原则和配置范围(一)配置原则

实用、安全,国产普及型,在区内就近配置。(二)配置范围

1、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 2、假肢;

3、病理鞋(矫形鞋);

4、整容器械(假眼、假耳、假鼻); 5、视听辅助器械(眼镜、助听器);

6、其它辅助器械(拐杖、钢丝支架、腰围、颈围、胃托肾托、保暖护套、假牙)。

三、配置条件

一)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

1、手摇三轮车。凡上肢有操作手摇三轮车的能力,且头脑清醒,没有外伤性癫病和其他精神疾患者,家住在交通比较方便而且适合手摇三轮车活动的地方,具有下列伤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配置手摇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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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下肢截肤者;(2)双下肢截瘫者;

(3两膝关节或一膝、一髓关节僵直者:(4)一腿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者。手摇三轮车使用年限为5年

2、手推轮椅车。凡上肢不能操作手摇三轮车,具有下列伤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配置手推轮椅车。

(1)双下肢截肢或截瘫,并伴有上肢失去功能者;(2)因神经损伤,致成半边肢体瘫痪不能行动者;

(3)、膝、肩、肘关节三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

手推轮椅车的使用年限为5年。(二)假肢

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上肢或下肢截肢者,可申请安装假肢。

假肢使用年限:上肢假肢4年:下肢假肢3年。(三)病理鞋(矫形鞋)

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其足部治愈后遗留畸型,行动不便,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可申请配置矫形鞋或病理鞋。

1、一足足掌部缺损三分之一、跖骨骨折畸型愈合断端仍疼痛者;

2、下肢骨折致两腿长短不齐,残肢短于健肢二公分以上者; 3、跟骨切除或第一、第五跖骨切除者;

4、伤后形成马蹄足、大弓足、踝关节直,形成仰足者;

或伤后形成内外翻足者;

5、足部伤后神经麻木、脚面下垂,行动较为困难者;

6、足部伤后畸形或病理形成畸型或其他类似情形,严重影响行动者。

矫形鞋使用年限为2年。四)整容器械

1、眼球因伤残摘除的,可配置假眼和墨镜。

2、耳、鼻因伤残脱落的,可配置假耳、假鼻。

整容器械的使用年限为5年。(五)视听辅助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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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伤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自裸眼视力均0.1

以下者,可配置眼镜。

2、因伤致双耳听觉受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

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可配置助听器。

视听辅助器械的使用年限为5年。(六)其他辅助器械

1、因下肢伤残,行动困难,可配置拐杖。木制拐杖使用年限为2年,合金

拐杖使用年限为4年;

2、因胸部伤残,造成胸椎畸形,可配置胸部体外钢丝支架。使用年限为4 年;

3、因腰椎负伤,引起椎体变形,可配置腰围。使用年限为4年; 4、因颈部负伤,致颈椎下垂变形,可配置颈托。使用年限为4年;

5、因胃、肾负伤,致胃、肾下垂的。可配置胃托、肾托。湛。第国使用年限4年:

6、因颈、手、臂、腿等部位负伤,导致肌肉明显萎缩变形,需防寒保暖者

可配置颈套、手套、臂套、腿套等护套。使用年限3年;

#园

7、因伤致牙齿脱落,咀嚼发生困难的,可配置假牙。使用年限10年。

8、一腿髋、膝关节僵直或腰椎伤残,影响下肤功能致使不能下奠,可配坐

便器。使用年限为2年。

四、配置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通骨园

贸馆

1、伤残人员需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鞋(矫形鞋)等辅助器械,由本人申请,填写《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个别伤残情况不清者,还应附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

明);

迪集

2、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配置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审核;器睿暨(四) 3、地级市民政局对符合配置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

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审批;

4、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对符合配置条件的,核发《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县(市、区)民政局和当事人各一份),广西假肢康复中心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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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凭当事人的身份证、《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给予配置

五、其他

广西假肢康复中心是全区伤残人员配置或维修假肢、辅助器械的定点单位,

广西假肢康复中心在柳州、南宁、玉林设维修点,可长期提供维修服务。同时,还可根据各地民政部门意见,统筹安排定时设点为伤残人员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伤残人员需配置或维修假肢、辅助器械,原则上在广西假肢康复中心配置

或维修。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医疗单位或区外配制或维修的,要经广西假肢康复中心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否则经费自理

经批准新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鞋(矫形鞋)等辅助器械整容器械、

视听器械及其他辅助器械的经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由广西假肢康复中心负责:使用期限内保修期外的维修等其他费用,以及伤残人员配置假肢、他辅助器械产生的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原政策规定开支渠道解决。

附:《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

自治区民政厅《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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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

姓名工作单位茶

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伤残人员类别

气业伤残情形(受伤部位)

配置辅助器械名称县(市、

区)民政部门 

意见

市民政部门

意见区厅审批意见

备注

性别

区(县)

出生年月、夏

入伍或参加工作年月

街道(乡镇)移动电话

伤残证件编号伤残性质伤残

悠,意人

等级

第塑雷上次配

置时间

中家车酒

村桂

日(章)

年月

日(章)

年月 

日(章)

年月

注:此表填报一式三份,一份区厅留存,退市、县(市、区)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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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存根)

编号:

姓名家庭住址伤残等级

假肢批准机关承办人备注

县(市、区)民政局:

轮椅车

性别伤残证号

更换配置器械

病理鞋批准时间发往机关

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

联系电话受伤部位

拐杖

编号: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研究,同意

同志申请更换配置

的要求,请通知其本人60天内持残疾(伤残)证、身份证和通知单到柳州市广西假肢康复中心办理更换配置手续。

批准机关(盖章)

年月

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

编号:

同志: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申请更换配置的要求,请

你60天内持残疾(伤残)证、身份证和通知单到柳州市广西假肢康复中心办理更换配置手续。

批准机关(盖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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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58号_20260818_165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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