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7)131号 发布年份:2007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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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07】

131号

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7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部分参战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以及我区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民兵(以下简称参战民兵)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定期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07)99号执行。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4年起地方财政每两年上调一次,每人每月不少于10元。自治区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端单工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100元,不超过十级伤残军人标准的原则,确定为每人每月标准150元。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在农村的和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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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无工作单位月家庭生活闲难的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民兵,每人每月发给60 元生活补助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发放生活补

助,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原补助标准高于全区统一标准的可以保留,低于全区统一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六、经费问题。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中央和

自治区财政补助:给我区参战民兵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自治区补助60%,市、县各负责20%。各地要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七、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战民兵抚恤、定补及生活补助费,

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负责审批发放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辆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

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 5、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表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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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家国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原抚恤金标准

(元/年) 14560 14040 13570 13100 12480 11960 11650 10920 10140 9470 8580 7800 7280 6550 5930 5820 5460 4680 4350 3880 2880 2480 2180 1870 1460 1250

82

单位:元/年

新抚恤金标准(元/年) 18900 18300 17700 17100 16200 15600 15000 14100 13200 12300 11100 10200 9600 8400 7800 7500 7080 6000 5700 5100 3600 3300 3000 2400 2100 1800

提高金额(元/年) 4340 4260 4130 4000 3720 3640 3350 3180 3060 2830 2520 2400 2320 1850 1870 1680 1620 1320 1350 1220 720 820 820 530 640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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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烈属

类别

元/月

城镇农村

表三

6000 3600

元/月 500 300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元/月 5400 3420

元/月 450 285

病故军人遗属

元/月 5100 3300

元/月 425 27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元/年 13680

元/月 1140

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

元/年 12240

83

元/月 1020

红军失散人员

元/年 4080

元/月 340

≦ 5 ≧

表四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地农村

小城镇区辖市市区备注

表五

对象

类别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

标准

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

抗日战争标准 3808 317 4132 344 3928 327 4312 359 4048 337 4492 374

解放战争标准 3044 254 3356 280 3164 264 3536 295 3284 274 3716 310

建国后至1954 年10月31日

标准 2900 242 3200 267 3020 252 3380 282 3140 262 3560 297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月1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参战退役人员

100

84

单位:元/月

参战民兵

60

原始文件:[OCR]_2007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7)131号_20260818_090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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