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民发〔2007)99号 发布年份:2007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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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南政文限部财政部

文件

美小中菜

管茶八十单

民发(2007)99号

中家通百双育真家客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财务局:

同本桑联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 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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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 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

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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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失散人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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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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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18900 18300 17700 17100 16200 15600 15000 14100 13200 12300 11100 10200 9600 8400 7800 75DO 7080 6000 5700 5100 3600 3300 3000 2400 21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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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一日起执行)

烈属

城镇农村

附表3

6000 3600

因公辆牲军人遗属,

5400 3420

单位: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5100 33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3680

单位:元/年

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 1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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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失散人员

4080

原始文件:[OCR]_2007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_20260818_090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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