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刘永建同志评残问题的复函
2026-08-18 1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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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7)9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刘永建同志评残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刘永建同志评残问题的请示》(渝民文【2007)
研究,对如何正确理解“意外事件”提出以下意见:
56号)收悉。经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的“因公致残” 情形。“意外事件”具体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是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所谓“不可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刘永建同志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因此我们认为,驾车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不属于主观不可预见的范围,不属于意外。
请你局根据上述原则和意见,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
日起施行)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意外事件”,处理刘永建评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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