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意外事件”的复函

文号:民办函(2007)247号 发布年份:2007 优抚优待

2026-08-18 1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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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7】247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

的复函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

“意外事件”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贤英同志公伤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民字【2007)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5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

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为“因公牺牲”情形之一。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情形致残的为“因公致残”。其中,“意外事件”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是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公致残”情形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把握。

请你们根据以上意见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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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办函(2007)247号_20260818_165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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