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民政部对失踪支前民工翟安 - 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函(2007)130号 发布年份:2007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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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7)130号

民政部对失踪支前民工翟安一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复函

州宝固展人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失踪支前民工翟安一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民【2007】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于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以下简称《解释》)“十三”中“地方工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政府(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政府)及有关组织中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不包含民兵民工。

时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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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7民政部对失踪支前民工翟安—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函(2007)130号_20260817_1738.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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