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民政部对失踪支前民工翟安 - 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6-08-17 17: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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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7)130号
民政部对失踪支前民工翟安一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复函
州宝固展人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失踪支前民工翟安一追认革命烈士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民【2007】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于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以下简称《解释》)“十三”中“地方工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政府(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政府)及有关组织中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不包含民兵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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