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2026-08-18 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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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08】34号
关于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兴业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抗美援朝在乡老复员军人发放定补标准的请示》收悉,现答
复如下:
桂民函[2005]193号文中“各市、县原标准高于自治区
统一标准的应子以保留”的“自治区统一标准”是指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即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补标准为120元。
二、我厅2006年6月20日给陈儒越等同志的答复中“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再次给在乡复员军人提高定补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中“原来基础”指的是在此之前各市、县(区)复员军人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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