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文号:桂民函(2008)34号 发布年份:2008 养老保障

2026-08-18 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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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民函【2008】34号

关于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兴业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抗美援朝在乡老复员军人发放定补标准的请示》收悉,现答

复如下:

桂民函[2005]193号文中“各市、县原标准高于自治区

统一标准的应子以保留”的“自治区统一标准”是指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即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补标准为120元。

二、我厅2006年6月20日给陈儒越等同志的答复中“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再次给在乡复员军人提高定补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中“原来基础”指的是在此之前各市、县(区)复员军人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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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80110关于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桂民函(2008)34号_20260818_0907.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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