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烈士陵园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电[2008]47号 发布年份:2008 烈士褒扬

2026-08-17 17: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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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明电桂民发电[200847号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烈士陵园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各市民政局,防城区、东兴市、那坡县、靖西县、凭祥市、宁明县、龙州县民政局,自治区烈士陵园: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在节日期问会形成集中的祭扫人流、车流高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清明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69号)要求,为引导群众文明祭扫,做好烈士陵园祭扫接待工作,确保祭扫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接待工作的重要性,提前部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特别是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边境烈士陵园所在地的民政局,要对所属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纪念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清理环境,对损坏的纪念碑、烈士墓要及时修,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瞻仰祭拜环境。同时,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烈士纪念建筑物接待

工作力量,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接待服务

清明节期间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各烈士陵园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积极开展文明祭扫宜传活动,倡导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坚决制止借瞻仰祭拜从事封建迷信或其他非法活动,对前来瞻仰祭扫的群

众,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确保祭扫活动文明有序进行。三、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要加强与公安、消防、交通、林业、工商、国土、城管和宣传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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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调配合,按照《全区2008年清明节工作方案》和《全区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严防火灾、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防止一些非法人员以扫墓为名,进行非法活动,密切关注复员退伍军人集体祭扫活动,一日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以祭扫为名搞非法聚集活动等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启动预案,迅速处置,并及时上报。

4月1日至10日,各市民政局和边境烈士陵园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要在每日下午5时前将当日烈士陵园接待瞻仰祭扫情况报告区厅优抚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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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80328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烈士陵园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桂民发电[2008]47号_20260817_1738.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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