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关于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6-08-18 16:51:05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08)142号
文件
关于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工作,确保我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就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
规范伤残人员残情医学鉴定。建立自治区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三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院抽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根据申请人的残情性质,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医学鉴定。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主要职责
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在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的指导下,依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市民政部门申请上报伤残人员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由残情轻于六级或四级调整到重于六级(含六级)或四级(含四级)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110
≦ 2 ≧
对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经审核,残疾情况与
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进行复查并出具鉴定结论;
对军队及外省迁入到我区的伤残人员,原评残材料中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
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二)申请人对各市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申
请到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三)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并
同意后,对在特殊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因战、因公致病、致残的军队退役人员进行致病致残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三、鉴定费用
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要求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
人员,经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出具鉴定结论后,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其鉴定费用由民政部门在当年财政预算的优抚事业经费中列支;不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往年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需进行
残情医学鉴定的人数、所需费用等因素,将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残情医学鉴定所需经费报同级财政列入年度优抚项目经费预算。
因参加残情医学鉴定产生的伙食、住宿、交通等其他相关费用按原政策规
定开支渠道解决。
四、具体要求
(一)申请评定伤残等级按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医学鉴
定的对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申请人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残情医学鉴定。
(二)自治区民政厅视申请人残情,指定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检查任务,
承担残情医学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检查结果提交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
(三)承担残情医学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
职业纪律,确保提交的检香结果真实、准确。对违反规程,出具虚假材料的相
111
≦ 3 ≧
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与申请对象(含亲属)私下会面和联系:禁止接受申请对象(含亲属)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禁止利用职务及其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要严格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确保鉴定结果合法、规范、公平、公正。
(六)各市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
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附件: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于重新印发《军人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A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