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8 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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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08】153号
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部分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也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栖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08】15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区现行补助标准的墓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标准调整,由中央财证补助。此外,各市县要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2】236号)要求,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08年7月1 日始,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高定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发(2008】155号文件精神,按照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的原则,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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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4元,县(市、区)财政负担76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
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中央补助10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6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
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中央补助10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6元
六、对在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
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50 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补助50%,所在市、县(市、区)补助50%,资金下拨发放办法按中央另行规定执行。
七、上述调整抚恤或生活补助、生活补贴的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
行。对新认定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全区统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执行新标准,
八、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地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资金,切实加强对专
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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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一)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经费来源
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原残疾抚恤金
年标准 18900 18300 17700 17100 16200 15600 15000 14100 13200 12300 11100 10200 9600 8400 7800 7500 7080 6000 5700 5100 3600 3300 3000 2400 21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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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新的残疾抚恤金年标准
22650 21960 21240 20520 19440 18720 18000 16920 15840 14760 13320 12240 11520 10080 9360 9000 8520 7200 6840 6120 4320 3960 3600 2880 2520 2160
中央财政
新的残疾抚恤金月标准
1890 1830 1770 1710 1620 1560 1500 1410 1320 1230 1110 1020 960 840 780 750 710 600 570 510 360 330 300 240 21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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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类别
元/年
城镇农村经费来源
6900 4140
元/月 575 345
单位: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元/年 6180 3960
元/月 515 330
中央财政
病故军人遗属
元/年 5820 3780
元/月 485 31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
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三)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元/年 15720 经费来源
元/月 131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元/年 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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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1175
中央财政
单位:元
红军失散人员
元/年 4680
元/月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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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象
属地
类别一般对象
农村小城镇市辖区经费来源
备注
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
入伍时间
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
中央财政
自治区财政
县(市、区)财政
抗日战争标准 4288 357 4612 384 4408 367 4792 399 4528 377 4972 414 抗日战争(元/年) 2582 600 1106
解放战争标准 3524 294 3836 320
单位:元
建国后至1954年
月31日标准 3380 282 3680 307
3644 304 4016 335 3764 314 4196 350 解放战争(元/年) 2202 360 962
3500 292 3860 322 3620 302 4040 337
建国后至1954年月31日(元/年)
2202 240 938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已含从2008年7月1日起由县(市、区)落实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应增加的10元。
诚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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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定期生活补助年标准
2160 经费来源
单位:元
定期生活补助月标准
180
中央、自治区财政
104元/月
县(市、区)财政
76元/月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补助标准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104
130
自治区财政
26
自治区财政
36
101
单位:元/月参战民兵
60
市财政「县(市、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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