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民发(2008)155号 发布年份:2008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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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财

政政

部部

民发(2008)155号

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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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元:对内蒙古、厂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淮调整为每人每月78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

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贴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50%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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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

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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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22680 21960 21240 20520 19440 18720 18000 16920 15840 14760 13320 12240 11520 10080 9360 9000 8520 7200 6840 6120 4320 3960 3600 2880 2520 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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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城镇农村

附表3

6900 4140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6180 3960

病故军人遗属

5820 378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5720

单位:元/年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14100 105

红军失散人员

4680

原始文件:[OCR]_2008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_20260818_0907.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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