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关于建立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专家数据库的通知
2026-08-18 16: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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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桂民发(2009)139号
文件
关于建立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专家数据库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卫生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工人医院、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为规范我区民政部门受理的因战、因公受伤人员进行残情医学检查和残疾,
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8)142号)要求,自治区、市都要组建民政部门负责评定残疾等级的受伤人员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以下简称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的组成人员和条件。
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所需人员是内科(含呼吸、消化、心血管、神经、血液
专业)、外科(含普外、神经、泌尿、心胸、骨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口腔科、肿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以及职业病和核磁医学科等,各单位每个学科推荐的专家不少于2名。
入选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所在学科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在鉴定过程中如需上述专业以外专家,可由自治区民政厅及卫生厅商定。二、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组成人员的推荐。
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的人员由自治区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卫
生局和驻军医疗单位进行推荐,并填报《伤残等级医学鉴定专家数据库推荐表》含电子版),自治区直和驻军医疗单位推荐的名单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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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推荐的专家名单送各市民政局,各市民政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各地推荐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专家经自治区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伤残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发给聘书。
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数据库),由各市民政部门协调组建并报自治区
民政厅优抚处备案
三、残情医学检查和残疾等级鉴定的组织实施、
残情医学检查和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各市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分别组织,在规定的评残工作期间,根据评残工作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随机从数据库中抽选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相应的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
组,对需要确认残疾等级的有关当事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中
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在各级民政、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市民政部门申请上报伤残人员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进行残情医
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对各市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残疾情形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进行复查并出具鉴定结论;
对军队迁入到我区的伤残人员,原评残材料中记载的残疾情况、残疾等级与实际不相符的,进行复查并出具鉴定结论。西额寒靠垒工
(二)申请人对各市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到自治区重新进行鉴定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三)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评残条件的特殊疾病(精神病、尘肺病、放射病、航空病、减压病、推进剂中毒、其他职业病等)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四)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同意后,对在特
殊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因战、因公致残(或致病)的军队退役人员进行医学鉴定并
出具鉴定结论。
四、工作要求
小
精用人车
(一)对因战因公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医学鉴定工作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要求,抓好医疗卫生专家的推荐把关,和审核工作,切实把具有良好职业品德的专家选聘到专家数据库中。(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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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切实保障因战因公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
知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内容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的工作正常开展。
三)入选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廉洁奉
公,忠于职守,确保提交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禁止与申请对象(含亲属)私下会面和联系:禁止接受申请对象(含亲属)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禁止利用职务及其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要严格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有关
规定出具鉴定结论,确保鉴定结果合法、规范、公平、公正
五)各市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工人医
院、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〇三医院推荐的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填报《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专家数据库推荐表》后于9月1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
(六)各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卫生专
家小组(或数据库),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20日前书面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备案。今后凡未被列入各级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律不认可。
附件:《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专家数据库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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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专家数据库推荐表
姓名籍贯从事专业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简历医疗卫生机构意见
卫生部门意见
民政部门意见
自治区伤残等级鉴定委员会意见
备注
办公:
性别学历
120
民族
手机:
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技术职称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月日
卫生局(盖章)年月日
时
民政局(盖章)年月日
自治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