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9)153号 发布年份:2009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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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

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桂民发(2009)153号

文件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战因公受伤人员

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卫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等)因战、因公受伤致残后进行残情医学检查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8)142号)精神,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伤残鉴定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 任:

刘宗海副主任:尤剑鹏委 员:叶伟青王建政黄仁桃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处长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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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宾苏一华

自治区公安厅人事训练处副处长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部副主任

伤残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根据评残工作的需要召开有关会议,组织有关人员的鉴定事宜;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负责指定自治区级医疗检查机构,并协调组建自治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参与残情医学检查和残疾等级评定等事项的协调工作

伤残鉴定委员会设立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由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协调有关医疗机构组建,在规定的评残工作期间,根据评残工作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随机抽选医疗卫生专家组成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对需要确认残疾等级的有关当事人进行残情医学鉴定,评定残疾等级。

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在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的指导下,依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市民政部门申请上报伤残人员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由较轻残疾等

级调整到较重残疾等级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财

对各市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残疾情形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进行复查并出具鉴定结论;

对军队迁入到我区的伤残人员,原评残材料中记载的残疾情况、残疾等级,与实际不相符的,进行复查并出具鉴定结论。

(二)申请人对各市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到自治区重新进行鉴定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三)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评残条件的特殊疾病(精神病、尘肺病、放射病、航

空病、减压病、推进剂中毒、其他职业病等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四)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并同意后,对在特殊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因战、因公致残(或致病)的军队退役人员进行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伤残鉴定委员会原则上尊重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小组的评定结论,“对有争议的结论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并通过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作出最终决定,确保评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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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9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战因公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的通知-桂民发(2009)153号_20260818_1651.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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