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09)79号 发布年份:2009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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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文件 

桂民发(2009】7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伤残抚恤待遇的大幅度提高,要求评残的人员越来越多,其

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多种不法手段,妄图骗取伤残待遇。为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伤残人员的荣誉和评残工作的严肃性,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09年5月20日起,我区对伤残评定的医学鉴定工作在各市严格把关的基础上一律实行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组织复检复核后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检复核伤残的对象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 3、调整残疾等级的对象;

4、军队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迁入换证抚恤的对象二、关于复检复核医院的确定

承担复检复核任务的医院,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因

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8)142号)指定的医疗机构中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受检对象情况临时确定。

三、承担复检复核任务的医院的职责

1、对需要复检复核的对象实施残情对症检香:

2、根据检香结果,由医学专家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四、关于复检复核伤残的时间

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组织一次残情复检复核鉴定,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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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优抚处根据各地上报评残的情况下达书面通知。

五、关于复检复核费用处理

对申请新办评残,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和从军队迁入换证的伤残人员,经,自治区民政厅指定医疗卫生部门专家小组作出伤残等级结论之后,对符合申请的伤残人员,复检复核所需费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因战、因公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8)142号)规定在财政预算的优抚事业经费中支出,或者从优抚医疗救助经费中开支。对经复检复核后,不符合其所申请伤残等级的伤残人员,所有费用由本人负担,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法手段,妄图骗取伤残待遇的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评残工作的政策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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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9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评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9)79号_20260818_165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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