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函(2009)66号 发布年份:2009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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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9】66号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

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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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9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函(2009)66号_20260818_165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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