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退休后负伤评残问题的复函

文号:民办函(2009)219号 发布年份:2009 伤残抚恤

2026-08-18 1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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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9】219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退休后

负伤评残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退休公务员评残问题的请示》(民优字【2009】115号)收悉。经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公务员退休后不再具备公务员身份,因此,其退休后也不能再以公务员身份进行评残。至于是否属民政部门评残范围,还应根据具体负伤情节,判断其是否属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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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OCR]_2009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退休后负伤评残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9)219号_20260818_165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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