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退休后负伤评残问题的复函
2026-08-18 1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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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9】219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退休后
负伤评残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退休公务员评残问题的请示》(民优字【2009】115号)收悉。经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公务员退休后不再具备公务员身份,因此,其退休后也不能再以公务员身份进行评残。至于是否属民政部门评残范围,还应根据具体负伤情节,判断其是否属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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