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民兵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号:桂民电[2010]90号 发布年份:2010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09:00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电

桂民电「2010790号

关于做好2010年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民兵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我区共有19万多重点优抚对象,7万多参战民兵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2010年中央分两次(3月、7月)下拨我区的各类抚恤补助经费(包括各类优抚对象抚恤金、医疗补助经费、“两参人员”生活补助)60446万元,自治区两次安排优抚事业经费16762万元。中央和自治区的优抚资金分两次下拨各地(3月份已下拨一次,下半年的优抚资金,自前已全部到位,我厅已拟定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厅,财政厅将在近期下拨各地。现就做好2010年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民兵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讲政治,讲时效、尽快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参战民兵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做好优抚资金发放方案,确保在2010年10月底前将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兑现到优抚对象手中,保证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民兵按时领到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保证他们消费正常、生活正常。

二、严格政策,坚持原则,依法发放。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参战

民兵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政治敏感,政策性强。传统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的发放,要认真核准实有人数,对自然减员的要做到自然减员一个,取消一个,停发一个,不能虚发。对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参战民兵的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一定要按有关政策要求发放,严格把关,不能乱开口子。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我区贯彻中

央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21

≦ 2 ≧

确保每一笔优抚资金发准发好,避免产生后遗症。

三、改革发放方法,缩短发放时间。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优待金是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赖以生存的资金,他们都期盼正常发放,合理使用。对此,各地要坚持科学合理发放各类优抚资金。首先要对传统的优抚资金发放方法和渠道进行改革,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都要通过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发放。其次要根据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强烈要求,对优抚资金发放时间进行改革,改变过去每半年发放一次的做法,做到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合理安排消费和合理安排生活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优待金等优抚专项经费涉及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管好用好优抚专项经费涉及社会稳定,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在做好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参战民兵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327号),加强督促检查,切实管好用好优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决不充许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优抚专项资金,导致政策不及时

兑现,影响优抚对象生活的要通报批评,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优抚资金超过发放时间的要追查原因,对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11月份,自治区民政厅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地对各类优抚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做好迎接督香的准备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122

原始文件:[OCR]_20100818关于做好2010年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民兵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电[2010]90号_20260818_0909.txt
← 返回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