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细则》的通知
2026-08-18 16: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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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桂民发(2010)13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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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伤残抚恤
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
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
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
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伤残
抚恤的有关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第四条
残疾性质认定
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对多次致残,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照因战、
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五条
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对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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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
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第六条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评定为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碎然致残的:(三)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四)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确认医疗事故,必须依据有认定资质的有关部
门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五)其他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含精神病),经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
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
评定病残仅限军队对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进行的评残,民政部门不评定病残。
第三章
第八条
残疾等级鉴定机构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指定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残情医学检查,按规定组建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时随机抽选数据库中的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由设区的市、自治区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抽选具有所在学科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的3-5名专家组成。
第九条
伤残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
的鉴定意见评定。
第十条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在民政、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医疗卫
生专家小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医疗卫生行业规范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残疾情况医学检查并出具鉴定意见。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小组成员共同签名确认,小组成员意
见有分歧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审核后加盖单位印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两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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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确保提交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不得利用职务及其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组织残疾情况医学检查鉴定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
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
第十三条鉴定结论:
装
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下列情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具
(一)申请人对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
复查鉴定的:
(二)县级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对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情
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申请人提出符合评残条件的职业病、精神病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疾病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复查鉴定的。
第十四条须经自治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查鉴定的人员,由当事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具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下列情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并出
(一)申请人提出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
(二)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残疾军人原评残材料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
级明显不相符的。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当事
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残情医学鉴定,并按照要求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不得自行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
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出具鉴定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残情医学鉴定;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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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
残情鉴定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
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香鉴定。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
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所在工作单位(没
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能够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的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查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调
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致残部位的残疾情况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
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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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公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出學
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书副本和对公示结果的书面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逐级发给申请
人。
平人前茶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
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负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
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的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的还须同时提供受伤时警衔任命书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其他
材料);
宝》康嘉界
个
因参战、参加团以上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受伤时为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评残的,须提
供受伤时由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原始证明:
务
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
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精用
(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原件)。科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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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始医疗证明(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提供复印件
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及经办人姓名;个人保管的一律提供原件)。
(六)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责任认定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盖上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日期):因职业病致残的,提供治疗职业病期间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
(七)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应当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
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见证人身份)。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见附表)
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九)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十)《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
(十一)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
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按照本细则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办理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向单位提出,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三)退役证件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四)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原始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做出的法定有效的涉
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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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3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3年以内由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个人保管的原始医疗证明一律提供原件。日想士路联味期费人次限(,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
打印。)《中然辜家》健别象人南(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限
(七)《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
(八)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三寸照片1张。别)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人员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全公内
全国园宝人民财贸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平棒条八
调整残疾等级
情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
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申请人或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级别的。
调整残疾等级,经鉴定与原残疾部位没有内在、必然联系的,不得提高残
疾等级。问
幸通人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人
(一)本人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厚廉个(二)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舞郢
(三))
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量
京学公
(四)现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牵当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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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六)伤残证原件;
(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八)((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
(九)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第三十四条
群众实名举报或民政部门发现伤残人员的实际残情与评定的
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查鉴定。
复查鉴定的结论作为调整残疾等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残疾等级的调整,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退出现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办理退役
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转入抚恤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评定残疾等级审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时间):
(三)伤残证原件;
(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五)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原
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日期):
(六)需要残疾情况医学复查鉴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专
家小组鉴定意见:
(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迁入换证抚恤登记审批表》
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第三十七条
残疾军人退役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自办理迁入手续后的第二年起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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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迁入换证的残疾军人的下
列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好登记、备案。
(一)对《残疾军人证》进行核实;
(二)审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是否相符:
(三)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迁入换证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认为符合迁入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迁入换证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残疾军人证》原件及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提供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及相关评残材料申请迁入的,由
民政部门收回伪造、变造的《残疾军人证》和相关材料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应当暂缓登记,并组织申请人到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上报的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的材料进行审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
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发还申请人。
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原审批机关更正的按照更正结果予以登记: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按照新评定的残疾等级予以登记;重新评定后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规定
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抚恤关系的办理
(一)伤残人员迁出本自治区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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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填写《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连同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逐级发
还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送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
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存档备查。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做好登记备案。
(二)伤残人员迁入到本自治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迁入材
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发还申请人。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伤残人员在本自治区范围迁移抚恤关系的办理,
伤残人员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有
关材料发送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迁入,手续并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答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抚恤关系转移的同时须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迁移标记,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伤残证件管理
民政部门依据不同人员按照下列类别分别发给相应的证件:
(1)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军人证》;
(2)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民兵、民工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5)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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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伤残人员以军人业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照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维请
第四十五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对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不再享受有关伤残抚恤待遇。
第四十七条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在《残疾军人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牲待遇”,并加盖公章,交遗属保存,作为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依据。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残疾军人证》上注明“因病死亡,享受病故军人待遇”,并加盖公章,交遗属保存,作为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补发证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二)原伤残证件(限证件期满、损坏);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四)声明遗失证件作废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上述材料逐
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章
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管理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提出集中供养的申请。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特殊护理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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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申请集中供养的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集中供养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集
中供养的书面意见,有关材料提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在《伤残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中供养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手续,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伤残抚恤金的管理
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伤残人员从被批准评定残疾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
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二)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
政部门负责发放,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
(三)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
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四)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
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签
字,表明民政部门履行了告知程序)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
163
≦ 14 ≧
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五十三条,对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自办结国籍迁出手续之日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同时中止其它有关伤残抚恤待遇。
第五十三条、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发给其残疾,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发给其残疾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奔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
待遇。
第五十四条
金产
第十一章
残疾抚恤关系中止和恢复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
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五十五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由本人持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恢复抚恤关系登记审批表》,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从批准之日的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赢意惠
办理恢复抚恤关系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申请:园
(二)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由当地民政部门验原件):
(三)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章 附则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
第五十六条
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64
≦ 15 ≧
附件:
1.《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2.《伤残人员迁入换证抚恤登记审批表》
3.《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4.《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5.
《伤残人员恢复抚恤登记审批表》
6.
《伤残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
7.《伤残人员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申请表》 8.《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
9.《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样本) 10.《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样本) 11.《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公示》(样本)
12.《国内、国(境)外异地居住伤残人员提交居住证明告知书》(式样) 13.《中止抚恤通知书》(式样)
165
≦ 16 ≧
附件1
姓名出生年月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致残时单位户籍地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性别身份证号退伍时间
1、残疾情况:
2、辅助枪查结果:
联系电话
(可另附检香材料)
民族
现伤残等级
(照片)
3、诊断:
4、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条款和
)《级。翠
第条 款,建议评为
(医疗卫生机构章)
)平联告理原最员人纪舟标典军年月团日人用》S
姓名
专家小组成员
签字(3人以上)
伤残性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证书类别
申报等级:负责人签字:伤残性质: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伤残性质:审批等级:
负责人签字:
职务
从事专业个人签名
(民政局章)年月日
(民政局章)年月日
(民政厅章)年月日
证书编号
填表说明: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伤残等级”,仅用于调整伤残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或番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5、此表格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166
≦ 17 ≧
附件2 姓名藍籍贯现工作单位伤残性质伤残时间、地点、原因及伤残
情形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见证书类别
伤残人员迁人换证抚恤登记审批表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入伍年月
伤残等级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人员类别联系电话退伍年月
原证字号
(民政局章)
(照片)
年月日
(民政局章)年月日(民政厅章)年月日
证书编号
说明:1、此表按原抚恤证填写一式四份(贴2寸照片),不准擅自改动,审批后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主要是对伤残人员的伤残性质提出审查意见并加
盖本单位公章。
3、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规范、不得涂改。
167
≦ 18 ≧
附件3 姓名藍籍贯迁入地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伤残时间地点原因
伤残情形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迁出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备注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性别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民族
人员类别
出生年月入伍年月退伍年月伤残性质等级
残疾证号
联系电话
(照片)
(民政局章)年月日
(民政局章)年月日
(民政局章)年月日
(民政厅章)年月日
说明:1、此表按原抚恤证填写一式四份(贴2寸照片),不准擅自改动,审批后自治区
市县和迁入地省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成集意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主要是对伤残人员的伤残性质提出审查意见并加
盖本单位公章。
3、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规范、不得涂改。
168
≦ 19 ≧
附件4 姓名籍贯现工作单位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
伤残时间、地点、原因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见证书类别备注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性别
民族
人员类别
出生年月入伍年月退伍年月伤残性质联系电话原证字号
(民政局章)(民政局章)
(照片)
伤残等级
年月
年月
(民政厅章)
年月
新证书编号
日日
日
说明:1、此表按原抚恤证填写一式四份(贴2寸照片),不准擅自改动,审批后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主要是对伤残人员的证件遗失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规范、不涂改。
169
≦ 20 ≧
附件5 姓名籍贯现工作单位
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
司法机关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证书类别备注
伤残人员恢复抚恤关系登记表
性别
民族奥
(可另附有关证明材料)
韩来
人员类别
出生年月伤残性质伤残等级联系电话
(司法机关章)
年月日
(民政局章)
(照片)
鸡
年月日
(民政局章)
产
文
日
年月
(民政厅章)
年月日
新证书编号
说明:1、此表填写一式四份(贴2寸照片),不准擅自改动,审批后自治区、市、县(市、
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不
)谢做泉
2、司法机关意见主要是司法部门的鉴定材料,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主要
是对有关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1赔别(X,而,
3、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规范、不得涂改。
好不 170
≦ 21 ≧
附件6 姓名籍贯现工作单位负伤时所在单位、职位
伤残时间地点、原因
原伤残情形
现伤残情形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备注
伤残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
性别
民族
人员类别出生年月入伍年月退伍时间伤残性质联系号码原证字号
(照片)
伤残等级
(民政局章)
年月
日
1、此表填一式四份,审批后区、市、县及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2、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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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附件7
姓名伤残性质伤残人员类别工作单位户籍地址伤残情形以及受伤部位配置辅助器械
类
伤残人员更换配置辅助器械申请表
性别伤残等级
县(区)
型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
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
见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意
备注
见
乡(镇、街道)
出生年月联系电话伤残证号
村(居委会)
上次配置(更)换时间
(章)
年月日
(章)年月日
(章)
年月日
宇净
说明:1、此表按原抚恤证填写一式三份,不准擅自改动,审批后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更换配置辅助器械情况提出审
查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更换类型主要填写假肢、轮椅车、病理鞋、拐杖等器械名称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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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附件8 行政区化:身份证号码:
OO000O0 出生日期:
优抚对象申请人档案信息录人表
市(县、区)
年月日
退伍(离退休)时间:年月日户口薄上住址:省市城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婚姻状况:生活能力:工作单位:申请类别:口1残疾军人
居委会(村屯)
口1未婚口2已婚口3离异口4丧偶口1自理口2享受护理
口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口3伤残人员警察口5烈士遗属
口7病故军人遗属
口4伤残民兵民工
口6因公性军人遗属口8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门9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口10红军失散人员
口11在乡复员军人口13参战退役人员
口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口14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口15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伤残等级:口一级口二级口三级口四级口五级口六级口七级口八级口九级口十级
三信属息
死者姓名:
死者证书编号:
生活费合计(元/年):
伤残人员生活补助金(元/年):优待金(历贫年):
工资/养老金/退休金(元/年):
在乡复员 (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元/年):一次性抚恤金(元/年):
其他(元/年):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名称:医疗保障方式
医疗保险:口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口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他保障方式:口1城乡医疗救助补助
口3医疗机构减免
姓名:
民族:
性别:
口1男口2女户口类别:
口1非农业
人伍(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日
口2农业
优抚对象状态:口1享受待遇口2去世口3迁移口4取消
户口薄上住址状态:口1城镇
实际居住地地址:
口2农村
省市
城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屯)
劳动能力:就业情况:联系电话:
口1具备口2部分丧失口3完全丧失 □1在岗口2离退休
口3失业
口4无工作
抚恤补助金领取证编号:
涉核情况:.口1无
口2原8023
是否属于孤老:是口是否属于孤儿:是口伤残属别:
口1在乡
属于时期:伤残性质:
否否口
口2在职
口1抗日战争口3建国后
口3其他涉核
口2解放战争口4抗美援朝
口1因战口2因公口3因病
是否精神病:
:是
伤残情形:口肢体残疾持证人姓名:
口否
口肢体残疾
口配偶口父母(抚养者)口子女口兄弟姐
与死者关系:妹
伤残抚恤金(元/年):护理费(元/年):
最低生活保障金(元/年):
烈属(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元/年)
“三红”生活补助金(元/年):,特别抚恤金(元):
参战参试定期生活补助金(元/年):
开户银行地址:
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元/年):
口2城镇居民
口4商业保险
口2优抚对象医疗
供养方式:口1分散供养口2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口3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口5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口7老年性收养机构
口4光荣院口6福利院
城乡医疗救助:(元/年):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元/年):
医疗机构减免:(元/年):个人负担(元/年):
医疗费合计:(元/年):家庭总人口:
家庭18岁(含)以下人口:家庭60岁(含)以上人口:
房屋性质:城市:口商品房口经济适用房口政府廉租房口房改房农村:口自建房
房屋状况:口正常口危房
填表单位:负责人:
房屋面积f平方米):
填表人:填表日期:
173
房屋间数:月年
口帮建房口寄
≦ 24 ≧
附件9
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经审香,你提出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依据:
决定:不予评定伤残等级。金
8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酒园
家我家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民政局(公章)年月日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没有因战因
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3、其他。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
恤优待条例》第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4、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5、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打印时删除“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的内容。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园
174
≦ 25 ≧
附件10
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经审香,你提出调整伤残等级的申请依据:
决定:不予调整伤残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局(公章)年月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没有因战因
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3、其他。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调整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
恤优待条例》第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4、《广西壮族自治区<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5、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打印时删除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注意事项。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175
≦ 26 ≧
附件11
关于×××同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
公南中示
国容建团衣
O
由本人申请,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13号令)、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34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对×同志评定(调整)相应的残疾等级,享受(提高)伤残抚恤待遇,
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受伤时间:
受伤原因:公)惠残疾情况:
公夏购电
受伤地点:
拟评定(调整)的残疾等级:因公(战)
级
公示期自即日始7个工作日,凡对该同志评定(调整)残疾等级享受(提高)伤残抚恤待遇有异议者,请在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以邮寄邮戳或递交的登记日期为准)或口头形式向县(市、区)民政局反映。湾莲
民政局(公章)路
国天8中茶富心》,宝限菜同装武城年月日民两(),:《教想国百就百家人,民人关来
限兴真电茶保#南文股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青本具人青电财,1
通信地址:#安宝大中由
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8:00-12:00,15:00-17:00
美康康
176
中能颜天童民全顺
≦ 27 ≧
附件12
国内、国(境)外异地居住伤残人员提交
居住证明告知书(式样)
X××同志:
你于..年.月,.日提出异地居住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你伤残抚恤金的民政
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经公告或者通知家属后60日内,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2、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你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3、上述停发期间的伤残抚恤金不予补发,自补提交居住证明后,从次年起
按规定发放。
4、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制发机关一份,当事人一份,档案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被告之人:(签字)
XXX民政局
O
177
年月日
≦ 28 ≧
附件13
伤残人员中止抚恤通知书(式样)
×××(或当事人家属):
依据号
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
判决书(或通缉令)(编
)中的有关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
法》(第34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中止你享受的伤残抚恤待遇。
如办理恢复抚恤手续,请携带以下材料到我局办理:(一)本人申请;
精#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
(三)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电
美费木西内日09温凰快部
(四)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5张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限
南
泰公电富牌
金
从司职有并国交择言,然量平下金前三O
178
××X民政局年然月
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