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8-18 09: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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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0)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也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10】127号文标准执行。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区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按每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调整,由中央财政补助。此外,各市县要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2)236号)要求,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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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高定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发【2010】127号文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56元由中央、自治区每人每月补助176元,县(市、区)财政负担8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76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4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76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4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七、上述调整抚恤或生活补助、生活补贴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县落实桂民发【2002)236号要求,给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10 元定期生活补助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对新认定的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全区统一从2010年10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执行新的标准。
八、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参战民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按70元标准不变。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资金,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至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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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一)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经费来源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原残疾抚恤金
年标准 26080 25250 24430 23600 22360 21530 20700 19460 18220 16970 15320 14080 13250 11590 10760 10350 9800 8280 7870 7040 4970 4550 4140 3310 2900 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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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新的残疾抚恤金年标准
28690 27780 26870 25960 24600 23680 22770 21410 20040 18670 16850 15490 14580 12750 11840 11390 10780 9110 8660 7740 5470 5010 4550 3640 3190 2730
中央财政
新的残疾抚恤金月标准
2391 2315 2239 2163 2050 1973 1897 1784 1670 1556 1404 1291 1215 1063 987 949 898 759 722 645 456 418 379 303 266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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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二)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类别
元/年
城镇农村经费来源
8730 5240
元/月 728 437
因公牺军人遗属
元/年 7820 5010
元/月 652 418
中央财政
单位:元
病故军人遗属
元/年 7360 47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三)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元/年 19890 经费来源
元/月 1658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元/年 19890
126
元/月 1658
中央财政
单位:元
元/月 613 399
红军失散人员
元/年 8600
元/月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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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10年10月一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地农村
小城镇” 市辖区经费来源
备注
对象
类别一般对象孤老对象
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
中央财政
自治区财政
县(市、区)财政
抗日战争标准 6088 507 6412 534 6208 517 6592 549 6328 527 6772 564 抗日战争(元/年) 3902 960 1226
卑位:元
解放战争标准 5324 444 5636 470 5444 454 5816 485 5564 464 5996 500
解放战争(元/年) 3522 720 1082
建国后至1954年
10月31日标准 5180 432 5480 457 5300 442 5660 472 5420 452 5840 487
建国后至1954年 10月31日(元/年)
3522 600 1058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已含从2010年7月1日起由县(市、区)落实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应增加的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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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定期生活补助年标准
3072 经费来源
单位:元
定期生活补助月标准
256
中央、自治区财政
176元/月
县(市、区)财政
80元/月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参民兵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补助标准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176
220 128
自治区财政
44
单位:元/月
参战民兵
70
自治区财政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