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桂民发(2010)9号 发布年份:2010 伤残抚恤

2026-08-18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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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精神,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也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09】135号文标准执行。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自治区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70元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共计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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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09】135号文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56元,达到每人每月236元。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五、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六、提高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参战民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 1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所需经费由原来自治区负担60%,市、县各负担20%,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七、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上述调整抚恤或生活补助、生活补贴的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新认定的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全,区统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执行新的标准。

九、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资金,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一至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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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一)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

四级五级

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经费来源

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原残疾抚恤金

年标准 22680 21960 21240 20520 19440 18720 18000 16920 15840 14760 13320 12240 11520 10080 9360 9000 8520 7200 6840 6120 4320 3960 3600 2880 2520 2160

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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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新的残疾抚恤金年标准

26080 25250 24430 23600 22360 21530 20700 19460 18220 16970 15320 14080 13250 11590 10760 10350 9800 8280 7870 7040 4970 4550 4140 3310 2900 2480

新约残疾抚恤金月标准

2173 2104 2036 1967 1863 1794 1725 1622 1518 1414 1277 1173 1104 966 897 863 817 690 656 587 414 379 345 276 242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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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二)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属

类别

元/年

城镇农村经费来源

7940 4760

元/月 662 397

因公栖牲军人遗属

元/年 7110 4550

元/月 593 379

中央财政

单位:元

病故军人遗属

元/年 6690 435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三)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元/年 18080 经费来源

元/月 1507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王

元/年 1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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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1507

中央财政

单位:元

元/月 558 363

红军失散人员

元/年 7820

元/月爽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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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表四)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入伍时间

属地农村

小城镇市辖区经费来源

备注

对象

类别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一般对象孤老对象

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年标准月标准

中央财政自治区封欢县(区)财政

抗日战争标准 5488 457 5812 484 5608 467 5992 499 5728 477 6172 514 抗日战争(元/年) 3422 96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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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解放战争标准 4724 394 5036 420 4844 404 5216 435 4964 414 5396 450 解放战争(元/年) 3042 720 962

建国后至1954年

10月31日标准 4580 382 4880 407 4700 392 5060 422 4820 402 5240 437

建国后至1954年 10月31日(元/年)

3042 600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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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表五)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定期生活补助年标准

2832 经费来源

单位:元

定期生活补助月标准

236

中央、自治区财政

160元/月

县(区)财政 76元/月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参战民兵

生活补助标准表(表六)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补助标准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

160

200

自治区财政

40

单位:元/月

参战民兵

70

自治区财政

42

市则政县(市、区)财政

14

14

从2010年1月起全部由自治区承担 120

原始文件:[OCR]_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_20260818_091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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