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再次申请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应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函
2026-08-18 16: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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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10】27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再次申请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应
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函
辽宁省民政厅
你省《关于申请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时需提交相关医学检查材料的请示》(辽民优函(2010)10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即:曾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人员,再次申请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时,应同时提交与原残情鉴定结论有明显变化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其本人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具体医院规模及需提交的医学资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收后,交评残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审核。对经筛查基本符合评定或诞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体检,并按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评定伤残等级。,融举原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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